预约验房 预约监理
保利中交和光 卫伟先生预约验房 7-30
马鞍山伟星玖 姚远先生预约验房 5-21
国贸璟园验房 汪芳女士预约验房 4-2
北城金地自在 刘爱萍女士预约验房 2-27
伟星长江赋验 张林峰先生预约验房 1-25
星澜湾 潘女士预约验房 12-28
保利和光尘樾 罗总先生预约验房 12-1
联发君悦风华 刘峰先生预约验房 11-21
锦绣龙川验房 林一岚先生预约验房 10-9
融创印河湾 宋亚博先生预约验房 10-3
琥珀东南赋2 陆剑桥先生预约验房 9-25
包河区琥珀晴 薛振国先生预约验房 9-3
祥生庐州云镜 黄玲玲女士预约验房 8-24
保利和光尘樾 毛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7
皖投新悦里验 刘娅女士预约验房 6-4
龙湖光年验房 周光勇先生预约验房 5-27
合肥雅郡验房 卢世嘉先生预约验房 5-17
黄山翰林府验 孙波先生预约验房 5-7
阳光城檀悦验 王海龙先生预约验房 5-7
合肥锦绣花城 蔡崇军先生预约验房 4-24
龙川玖著验房 崔波先生预约验房 4-16
合肥中和府验 刘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3-15
中海上东区验 吴芳女士预约验房 3-13
云谷路壹号验 程玉梅女士预约验房 3-12
融宁府验房 黄晓芬女士预约验房 3-9
公园万象 方海山先生预约验房 3-7
祥生云镜 景先生预约验房 2-3
合肥绿地辉悦 陈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9
万科高第验房 刘慧女士预约验房 12-8
招商东望府验 李俊峰先生预约验房 11-25
金成公馆验房 张翠萍女士预约验房 11-2
悦湖新著验房 张其江先生预约验房 11-1
绿城兰园验房 方云波先生预约验房 10-19
信达天御验房 袁海峰先生预约验房 10-13
锦绣龙川 郭振国先生预约验房 9-18
锦绣花城 张大圣先生预约验房 9-9
锦绣龙川验房 孙小鹏先生预约验房 9-5
皖新朗诗麓院 张珊女士预约验房 8-17
保利柏林之春 鲁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27
滨湖铂悦天汇 王启明先生预约验房 7-24
滨湖中海九樾 韩琳女士预约验房 7-23
时代领峯验房 胡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20
合肥市新站区 黄万里先生预约验房 6-24
置地瑞玺验房 马女士预约验房 6-10
禹州绿城兰园 黄海军先生预约验房 5-24
保利罗兰香谷 吴女士预约验房 5-24
海尔云玺验房 周航先生预约验房 5-22
新力东园2期 袁维维女士预约验房 5-13
蓬莱御府验房 钱宏义先生预约验房 5-12
万科产融中心 魏志国先生预约验房 5-1
世贸云锦验房 刘亚军先生预约验房 4-10
绿城招商诚园 吴先生预约验房 4-3
蚌埠市淮上大 周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3-22
绿洲兰园 戴先生预约验房 3-17
金隅大成郡验 卫萍女士预约验房 3-9
力高君御天下 范世杰先生预约验房 2-28
美的金科郡 彭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2-21
金隅大成郡验 张海涛先生预约验房 2-16
乐富强悦湖西 苏立安先生预约验房 2-13
融创望海潮 陈晨女士预约验房 2-6
亳州江上赋 张先生预约验房 1-25
海伦国际验房 汪海先生预约验房 1-24
合肥优步学府 王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0
美的金科郡 史琛琛先生预约验房 1-8
美的& 姚超秀女士预约验房 1-6
邦泰学府里2 黄女士预约验房 1-1
招商城市主场 刘女士预约验房 12-29
碧桂园中堂验 吴海飞先生预约验房 12-29
融侨天越 葛里飞先生预约验房 12-27
新站柏仕公馆 方先生预约验房 12-24
青秀城樾园验 包名达先生预约验房 12-23
宿州埇桥区龙 周贺先生预约验房 12-21
淮南山南新区 祁玉函先生预约验房 12-21
招商雍荣府验 杨海峰先生预约验房 12-20
绿城招商诚园 郑秀秀女士预约验房 12-17
皖投国滨世家 胡俊先生预约验房 12-16
锦绣龙川验房 宣女士预约验房 12-14
万科-庐前验 高先生预约验房 12-13
美的金科郡验 苏晓女士预约验房 12-12
高速时代首府 陈宇先生预约验房 12-12
金隅大城郡东 许洁婷女士预约验房 12-7
合肥市包河区 孙旭先生预约验房 12-6
金隅大成郡验 李女士预约验房 12-2
中铁五号院验 陈先生预约验房 12-1
琥珀东华府 邢陶盈子女士预约验房 12-1
金隅金成公馆 王女士预约验房 11-30
学林春晓验房 赵先生预约验房 11-30
京冠悦荣府 许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12
中海城 罗女士先生预约验房 11-11
绿城招商诚园 黄女士预约验房 11-6
新力东园验房 李俊先生预约验房 10-29
合景映月湾 左先生预约验房 10-25
中南樾府验房 周先生预约验房 10-24
锦绣大地城二 孙林先生预约验房 10-23
合景映月湾验 刘先生预约验房 10-20
柏仕公馆3期 郭正勇先生预约验房 10-19
锦绣大地城验 范先生预约验房 10-18
合肥华润万橡 汤洁女士预约验房 9-26
新城悦隽九里 张祥先生预约验房 9-20
创泽园验房 马先生预约验房 9-17
滨湖荣盛华府 胡小雅女士预约验房 9-12
时代领峯验房 许先生预约验房 9-11
银城旭辉樾溪 卢女士预约验房 9-9
龙湖春江紫宸 吴女士预约验房 9-8
力高天悦府 李道江先生预约验房 9-5
金茂悦2期验 石先生预约验房 8-28
绿地御晖花园 唐超礼先生预约验房 8-25
芜湖市新华联 陶明先生预约验房 8-23
合肥雍容府验 何女士预约验房 8-22
新城悦隽九里 张祥先生预约验房 8-20
融创城6期验 吴先生预约验房 8-19
安徽亳州玺越 黄女士先生预约验房 8-11
正荣悦都荟验 韩先生预约验房 8-11
启迪水木园验 李先生预约验房 8-10
恒大中央广场 姜艳女士预约验房 8-2
融悦四季验房 王女士预约验房 8-1
邦泰科技城验 卫志国先生预约验房 7-22
伟星国宾台验 韩丽女士预约验房 7-21
庐江县佳缘东 徐春荣女士预约验房 7-16
新华御府 卜志新先生预约验房 7-15
金地自在城验 李女士预约验房 7-12
融侨天越 朱津玄先生预约验房 7-11
禹州中央城验 楚玉江先生预约验房 7-7
保利柏林之春 魏海涛先生预约验房 7-5
景粼玖序验房 苏女士预约验房 7-2
万科中央公园 李女士预约验房 6-30
融宁府验房 朱女士预约验房 6-28
旭辉公园府验 吴先生预约验房 6-26
万和云锦验房 蔡先生预约验房 6-26
万科公园大道 黄女士预约验房 6-24
文一豪门金地 夏秀真女士预约验房 6-23
滨湖云境验房 周女士预约验房 6-22
公园天著验房 高女士预约验房 6-21
葛洲坝紫郡府 姜波先生预约验房 6-20
绿地柏仕公馆 赵女士预约验房 6-19
阳光城悦澜府 张先生预约验房 6-18
开元御湖公馆 刘先生预约验房 6-18
都荟上城验房 万家伟先生预约验房 6-18
翰林天筑验房 康嘉琪女士预约验房 6-17
恒大阳光半岛 程女士预约验房 6-16
滨湖融园验房 陈女士预约验房 6-8
池州碧桂园郁 吴春先生预约验房 6-6
旭辉公园府合 王宿红女士预约验房 6-6
美好时代验房 许文竹女士预约验房 6-3
保利罗兰香谷 周先生预约验房 5-28
中海世家验房 吴建辉先生预约验房 5-26
世贸国风验房 周晓敏女士预约验房 5-26
融创长江壹号 杨燕女士预约验房 5-24
中南樾府 周秀秀女士预约验房 5-19
中南樾府验房 何志云先生预约验房 5-18
滨湖南丽湾 金先生预约验房 5-9
中海岭湖湾验 吴健先生预约验房 5-8
阜阳经开区碧 李江山先生预约验房 5-2
国贸天成验房 崔丽娜女士预约验房 4-30
华邦新华城& 叶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4-28
樾溪台验房 熊宜琳女士预约验房 4-27
龙湖天镜验房 蔡明慧女士预约验房 4-26
龙湖天镜 徐诗贤女士预约验房 4-25
保利罗兰香果 李锐先生预约验房 4-23
高速中央公园 蔡文娟女士预约验房 4-22
滨湖正荣府验 张立新先生预约验房 4-12
文一豪门金地 金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4-9
新滨湖孔雀城 代智远先生预约验房 4-6
金隅大成郡 刘兵先生预约验房 3-31
森林公园观庭 刘大树先生预约验房 3-29
万科产融中心 夏守俊先生预约验房 3-27
大成西苑验房 沈勇先生预约验房 3-20
恒大悦府 李丽女士预约验房 3-13
中海嶺湖湾验 董智森先生预约验房 3-1
信地藏龙阁验 吴菲菲女士预约验房 2-27
合肥云谷金融 刘海涛先生预约验房 2-22
柏仕公馆2期 汤薇薇女士预约验房 2-21
合肥云谷 何晶先生预约验房 2-17
启迪水木园验 凌元武先生预约验房 1-31
正荣悦都荟验 周彩霞女士预约验房 1-15
招商雍和府验 刘维萍女士预约验房 1-13
新城云樾观棠 冉爱夏先生预约验房 1-10
金地自在城验 马智山先生预约验房 1-10
万科翡翠天际 黄伟先生预约验房 1-6
鼎元府邸 巨朱安先生预约验房 1-3
招商雍和府验 祝俊林先生预约验房 1-1
罗兰香谷花园 陈凤女士预约验房 12-31
皖投万科产融 江一斌先生预约验房 12-30
恒大珺睿府 吴女士预约验房 12-30
万科森林公园 田丽女士预约验房 12-29
金科博翠天辰 王凯先生预约验房 12-28
华润万橡府验 丁默默女士预约验房 12-27
旭辉公园府验 李萍女士预约验房 12-26
滨湖龙川里验 孙萌女士预约验房 12-26
华南城 程先生预约验房 12-22
龙湖景粼玖序 吴志雄先生预约验房 12-22
东渡雅苑南区 丁玉玉女士预约验房 12-20
保利西山林语 高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12-18
包河区万泓中 李海洋先生预约验房 12-17
高速时代首付 汪晴女士预约验房 12-17
葛洲坝紫郡府 王明华先生预约验房 12-16
中海世家验房 周毅先生预约验房 12-16
万科中央公园 薛瑞女士预约验房 12-15
合肥院子验房 张启勇先生预约验房 12-15
万科公园大道 何琳琳女士预约验房 12-14
中海世家 汪建平先生预约验房 12-14
少荃府 杨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11-30
祥源花世界 洪卫先生预约验房 11-27
保利柏林之春 吴堃先生预约验房 11-25
禹州名邦状元 王乐先生预约验房 11-23
都会1907 郭先生预约验房 11-20
保利柏林之春 陈贤先生预约验房 11-19
招商雍华府 孙先生预约验房 11-19
蚌埠碧桂园验 卢靑靑女士预约验房 11-17
招商依云华府 刘俊永先生预约验房 11-13
祥源花世界验 安萱女士预约验房 11-9
华润万橡府验 王启江先生预约验房 11-6
招商雍华府验 吴彩琳女士预约验房 10-28
融创融园 陈应先生预约验房 10-28
华润万橡府验 丁箐华女士预约验房 10-27
桐城市中辰书 吴世宏先生预约验房 10-25
融创融园验房 李凤玲女士预约验房 10-25
桐城市碧桂园 陈玉琴女士预约验房 10-23
融创城创泽园 丁广翠女士预约验房 10-17
御璟江山验房 苏杭女士预约验房 10-16
亳州碧桂园江 范琪琪女士预约验房 10-13
都会1907 童欢女士预约验房 10-9
金屿海岸验房 杨珺女士预约验房 10-5
碧桂园时代倾 吴佩珍女士预约验房 10-4
江山庐州印验 张旭峰先生预约验房 10-3
御景江山验房 徐菲菲女士预约验房 10-3
蓝光林肯公园 任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0-2
金茂湾验房 程金芹女士预约验房 10-2
金隅南七里验 胡峰先生预约验房 9-27
长虹世纪荣庭 马俊先生预约验房 9-24
蓝光林肯公园 王世华先生预约验房 9-21
金隅大成郡验 叶青女士预约验房 9-18
金隅南七里验 张友标先生预约验房 9-18
海棠四季预约 张素梅女士预约验房 9-15
葛洲坝中国府 周正先生预约验房 9-14
滨湖塘溪津门 何平先生预约验房 9-10
阜阳碧桂园翡 王萍女士预约验房 9-8
滨湖时光印象 宣静女士预约验房 9-8
金科博翠天成 孙琳琳女士预约验房 9-7
融创政务壹号 李燕女士预约验房 9-5
金隅大成郡 牛勇先生预约验房 9-3
海尔智慧公馆 王金龙先生预约验房 9-2
凤台碧桂园验 刘媛媛女士预约验房 9-1
安庆东方印验 李智先生预约验房 9-1
文一豪门金地 侯伟光先生预约验房 8-31
恒大阳光半岛 方伟先生预约验房 8-21
南山柠檬郡验 宋晓琴先生预约验房 8-18
新站区南山柠 方旭先生预约验房 8-17
金禹大成郡 王文赵先生预约验房 8-14
金隅大成郡验 贺冰冰女士预约验房 8-8
新城大都会验 黄秀珍女士预约验房 8-7
葛洲坝中国府 王女士预约验房 8-7
琥珀蜀熙府验 刘女士预约验房 8-1
绿地柏仕花园 夏静先生预约验房 7-30
绿地柏轩花园 朱思玥女士预约验房 7-29
新城悦隽九里 周先生预约验房 7-29
金茂悦验房 周俊先生预约验房 7-27
南七里澜山园 周先生预约验房 7-26
碧桂园 东 付金龙先生预约验房 7-24
禹州平湖秋月 张先生预约验房 7-23
都会1907 李先生预约验房 7-22
阜阳双清湾验 吴先生预约验房 7-21
祥源金港湾验 赵女士预约验房 7-21
合肥碧桂园中 陆女士预约验房 7-17
旭辉公园府预 李先生预约验房 7-16
融侨观澜,精 黄女士预约验房 7-16
禹州中央城2 陆女士预约验房 7-14
悦湖山院 王先生预约验房 7-3
云谷 王先生预约验房 6-26
西子曼城 邓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17
西子曼城 王海军先生预约验房 5-23
亳州悦湖城 宋海峰先生预约验房 5-21
庐月湾,精装 任先生预约验房 5-11
正荣悦都荟, 黄先生预约验房 5-5
万科中央公园 吴先生预约验房 4-1
宝能城2期 孙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2-5
钻石湾天悦 何平先生预约验房 1-7
天下艺境 储著祥先生预约验房 1-1
融创政务一号 锁仁锋先生预约验房 12-26
金隅南七里 吴女士预约验房 12-22
招商雍华府 张军先生预约验房 12-21
文德艺墅 朱先生预约验房 10-26
金科庐州樾 王有锁先生预约验房 10-16
乔治庄园 包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9-26
合肥中铁青秀 郭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9-20
御景城 秦女士预约验房 8-15
置地双玺 苏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7-25
御微小区 吴德明先生预约验房 7-11
全椒县全椒碧 方玲女士预约验房 7-3
安徽省六安市 汪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6-16
佳源巴黎都市 汪女士预约验房 6-15
六安公园华府 李波先生预约验房 5-22
六安市碧桂园 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4-28
国贸天悦 李先生预约验房 3-30
翡翠花园 李先生预约验房 2-1
亳州市恒大城 唐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30
汇景城市中心 高冬先生预约验房 12-25
合肥蓝光雍锦 葛虹先生预约验房 12-24
蓝光雍锦半岛 李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23
蓝光雍景半岛 吴先生预约验房 12-22
旭辉湖山原著 朱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12-21
青秀城 居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16
中铁国际公馆 汪涛先生预约验房 10-16
绿的海德公馆 吴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0-15
先生预约验房 9-12
保利海上五月 吴先生预约验房 8-26
禹州中央城 陈女士预约验房 8-26
合肥绿地海德 李梦娇女士预约验房 7-20
郡王府 黄坤先生预约验房 7-11
六安恒远皋城 盛娟女士预约验房 7-2
世贸.翡翠府 毛女士预约验房 6-29
拓基鼎元公馆 孙先生预约验房 6-29
万科时代之光 李女士预约验房 6-29
当代moma 胡先生预约验房 6-26
东方名邸 张女士预约验房 6-25
文一名门学府 刘先生预约验房 6-25
东方蓝海 华女士预约验房 6-25
联投中央书城 吴先生预约验房 6-25
禹州中央城 黄女士预约验房 6-23
融侨悦城 钱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7
龙城国际 孟冬冬先生预约验房 6-5
陈先生预约验房 5-31
合肥云谷 王明先生预约验房 5-11
宝能城二期6 罗先生预约验房 5-1
万科森林公园 华先生预约验房 4-19
恒大中央广场 赵仕金先生预约验房 1-16
融创城 黄女士预约验房 12-21
信达公园里 沈舒东先生预约验房 12-20
芜湖海顿公馆 孙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18
华邦观筑里 晏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17
观澜天下 毛先生预约验房 12-7
文一名门首府 李先生预约验房 11-17
万达城银座 孙建先生预约验房 10-23
万达银座 孙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0-22
六安万达 陈丽女士预约验房 10-11
万达亲湖院 陶理正先生预约验房 9-29
恒大中央广场 李先生预约验房 9-4
恒大中央广场 李女士预约验房 8-30
文一品一墅 李先生预约验房 8-30
信地.藏龙阁 汪女士预约验房 8-28
小区 汤超女士预约验房 8-24
凯旋名门 刘先生预约验房 8-14
天珑广场 黄先生预约验房 8-4
亳州碧桂园小 张珍珠女士预约验房 8-4
合肥市保利东 梅明辉先生预约验房 7-12
禹洲天玺 李先生预约验房 7-1
新华御湖庄园 吴先生预约验房 7-1
世贸翡翠首府 王先生预约验房 7-1
禹洲天玺 蒋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30
信地华地城 蔡先生预约验房 6-30
禹州天玺 王明月女士预约验房 6-23
宝利丰广场 郭女士预约验房 6-2
华邦繁华里小 孙洁冰先生预约验房 5-22
万科城市之光 耿先生预约验房 5-4
光明北部湾 黄博宇先生预约验房 4-15
海亮红玺台 吕健先生预约验房 3-29
琥珀瑞安家园 陈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3-21
缤购 刘金晶女士预约验房 2-9
文一名门绿洲 李晓苗女士预约验房 1-10
百商悦澜山 刘羽蒙先生预约验房 1-4
华冶新天地 郭小超先生预约验房 1-3
恒大中心 刘海先生预约验房 12-30
恒大中心 张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28
天下锦城 朱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26
天下锦城 王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26
万科蓝山花园 王小王先生预约验房 12-24
中海滨湖公馆 管仕东先生预约验房 12-7
加桥悦山城 王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22
合肥蜀山里 方星先生预约验房 11-15
加桥悦山城 王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6
新加坡花园城 鲁瑜先生预约验房 11-4
百商悦澜山- 郭涛先生预约验房 10-22
名门南郡 卫先生预约验房 10-20
融科城 朱会国先生预约验房 9-30
融科城 陈祖正先生预约验房 9-29
铜冠花园 项伟先生预约验房 9-5
绿地金汇商务 黄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9-2
和昌中央城邦 徐斌先生预约验房 8-29
融侨悦城 汪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26
融侨悦城 尹哲通先生预约验房 7-24
巢湖南岸碧桂 杨泽军先生预约验房 7-12
宿州两淮融景 支卫斌先生预约验房 6-29
保利海上五月 洪礼乔女士预约验房 6-29
保利海上五月 周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6-28
保利海上五月 江南先生预约验房 6-28
万达.文化旅 郭女士预约验房 6-27
保利海上五月 刘先生预约验房 6-27
淮矿东方蓝海 周女士预约验房 6-27
保利香槟国际 邵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26
保利香槟国际 朱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6-21
保利香槟国际 杭铸先生预约验房 6-21
馥邦天下 刘志伟先生预约验房 6-13
合肥万科森林 李新峰先生预约验房 6-3
中海滨湖公馆 裴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5-25
保利梧桐语 汪松先生预约验房 4-27
合肥保利梧桐 陈冬冬先生预约验房 4-26
保利香槟国际 费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3-29
建业领翔 王辉先生预约验房 3-24
合肥望江东路 张皓先生预约验房 3-24
信达银信尚郡 阚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3-14
万科森林公园 梁伟先生预约验房 2-25
鼎元别院5# 王良先生预约验房 2-22
望湖城 王先生预约验房 2-21
文一名门御府 张万金先生预约验房 1-15
万科森林公园 胡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5
保利东郡 席洪国先生预约验房 1-12
琥珀五环城 雷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7
中泰锦城 陈杨女士预约验房 12-30
橡树湾 武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28
信达银杏尚郡 汪沸先生预约验房 12-28
大富山庄 张女士预约验房 12-24
信达银杏尚郡 马文韬先生预约验房 12-24
信达银杏尚郡 李朝蒙先生预约验房 12-19
和昌都汇华郡 高大军先生预约验房 12-17
苹果小镇 赵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17
琥珀五环城 贾盛宁先生预约验房 12-7
高速时代城 李雷先生预约验房 12-1
万科南山 王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11-28
万科森林公园 李波先生预约验房 11-27
保利香槟 李迎春女士预约验房 11-27
万科森林公园 吴先生预约验房 11-26
合肥保利香槟 戚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26
万达文旅城 侯远达先生预约验房 11-24
高速时代城 孟先生预约验房 11-14
保利东郡 席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1-14
万科金域华府 邓先生预约验房 11-13
万达文旅城 张女士预约验房 11-10
保利拉菲 邢羽舟先生预约验房 11-5
汇峰苹果小镇 王飞先生预约验房 11-4
金域华府 吴女士预约验房 10-30
苹果小镇 张女士预约验房 10-30
滨湖万科城 鞠荣荣先生预约验房 10-29
中铁国际城品 钱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0-25
中国铁建国际 王明慧女士预约验房 10-23
保利拉菲 徐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0-17
多伦多花园 齐亚芹女士预约验房 10-12
万达文化旅游 张镐勇先生预约验房 10-9
保利香槟国际 王女士预约验房 9-28
保利香槟国际 刘向阳先生预约验房 9-28
润地祥和府 葛涛先生预约验房 8-25
万科 敖女士预约验房 8-21
文旅新城 付先生女士预约验房 7-31
柏景湾书香阁 汤辰先生预约验房 7-28
滨湖保利拉菲 解光亮先生预约验房 7-26
海顿公馆 朱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24
保利 万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7-23
绿都CBD 陈廷飞先生预约验房 7-21
六安市丽水康 张伟先生预约验房 7-16
柏悦公馆 高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10
华地公馆 戴亚飞先生预约验房 7-3
祥源城 金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2
高速时代城 屈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7-2
绿地中心 余畅先生预约验房 7-1
万科深林公园 祝浩先生预约验房 6-28
中铁滨湖名邸 余志先生预约验房 6-27
保利香槟国际 王先生预约验房 6-26
滨湖万科蓝山 刘婷婷女士预约验房 6-25
家和苑 陆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24
淮矿东方蓝海 方女士预约验房 6-24
万达文化旅游 朱女士预约验房 6-24
万科蓝山 苏女士预约验房 6-23
保利.香槟国 李女士预约验房 6-23
圣联香御 丁彪先生预约验房 6-23
高速时代城 黄女士预约验房 6-23
新地中心 张先生预约验房 6-21
高速时代城 童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16
华地润园 吴先生预约验房 6-12
和昌都汇华郡 梁先生预约验房 6-11
保利香槟 王丹丹女士预约验房 6-10
万达文化旅游 司远先生预约验房 6-5
滨江花月3期 李先生预约验房 6-4
祥源城 黄先生预约验房 5-31
北城世纪城 毛女士预约验房 5-31
滨湖万科城 张健先生预约验房 5-29
华润橡树湾二 周明非先生预约验房 5-26
万科蓝山 杨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5-26
万科蓝山 顾春来先生预约验房 5-6
万科森林公园 彭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4-29
保利香槟花园 黄致强先生预约验房 4-6
保利香槟花园 杭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4-1
绿地滨水花都 吴敏先生预约验房 3-30
芜湖恒大华府 王春先生预约验房 3-29
保利香槟国际 乔彬先生预约验房 3-27
保利香槟 朱女士预约验房 3-27
万科森林公园 张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3-25
保利香槟 张启兴先生预约验房 3-19
融科城 朱世军先生预约验房 3-16
万科森林公园 马飞先生预约验房 3-11
国开公馆 毕胜国先生预约验房 3-3
国开公馆 李先生预约验房 2-27
橡树湾 周波先生预约验房 2-5
海亮熙园 蔡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1-28
海亮熙园 魏先生预约验房 1-26
万科金域华府 吴女士预约验房 12-5
滁州卓耕天御 王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12-4
旭辉御府 李先生预约验房 12-3
旭辉御府 张金嵬先生预约验房 12-3
旭辉 韩先生预约验房 12-3
滨湖万科蓝山 钱女士预约验房 11-28
西城山水居 吴先生预约验房 11-27
滨湖万科城 黄女士预约验房 11-21
观澜华庭 康毅荣先生预约验房 11-5
合肥滨湖观澜 张运舒女士预约验房 11-1
长江西路峰尚 李小姐女士预约验房 10-11
恒大帝景 仇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9-22
淮矿馥邦天下 毛先生预约验房 9-16
淮矿馥邦天下 马玲女士预约验房 9-16
合肥北城世纪 李大军先生预约验房 9-7
天一家园 王女士预约验房 9-1
和一花园 吴先生预约验房 9-1
御安西苑 许女士预约验房 8-30
柏庄春暖花开 奚飞飞先生预约验房 8-28
蓝鼎星河府 黃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8-28
柏庄春暖花开 王波先生预约验房 8-20
北城世纪城 汪女士预约验房 8-18
和一花园 杨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7-31
中海岭湖墅 刘阳女士预约验房 7-30
高速翡翠湖畔 朱冠宇先生预约验房 7-29
金宇天地城 杨先生预约验房 7-28
高速翡翠湖畔 张女士预约验房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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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业东城广场 阮女士预约验房 7-25
东方早城 韩女士预约验房 7-20
华盛大运城 王萍萍女士预约验房 7-4
恒大城 夏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6-27
北城世纪城 侯魁先生预约验房 6-26
保利香槟花园 徐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26
保利香槟 陈登峰先生预约验房 6-25
保利香槟国际 谢登科先生预约验房 6-25
保利香槟国际 阮明先生预约验房 6-25
保利香槟 陈迎春先生预约验房 6-25
安徽蚌埠海亮 云涛先生预约验房 6-24
保利香槟 刘胜男女士预约验房 6-24
保利香槟 陈先生预约验房 6-23
中海原山 孙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22
湖畔景苑 孙良国先生预约验房 6-21
万科城 薛飞先生预约验房 6-20
保利香槟国际 苗丹女士预约验房 6-20
中海原山 刘先生预约验房 6-20
滨湖万科城 陈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6-18
三潭音悦13 李晓慧先生预约验房 6-14
中海岭湖墅 武女士预约验房 6-12
保利香槟国际 王小曼女士预约验房 6-11
湖畔景苑 先生预约验房 6-10
西山银杏 刘女士预约验房 6-10
信达西山银杏 张晓倩女士预约验房 5-31
保利拉菲公馆 吴娟女士预约验房 5-27
北城世纪城 纪国鹏先生预约验房 5-24
信达.西山银 张女士预约验房 5-23
锦绣大地城 焦海波先生预约验房 5-23
新地中心 虎丽丽女士预约验房 5-15
万科城 胡女士预约验房 5-14
滨湖.万科城 朱女士预约验房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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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改蜀湖湾 吴小菲女士预约验房 4-25
通和易居同辉 黄女士预约验房 4-25
政务区新地中 辛红艳女士预约验房 4-22
祥源广场 张女士女士预约验房 4-12
国贸天琴湾 李超女士预约验房 4-9
蓝鼎星河府 王女士预约验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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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广场 王芳女士预约验房 3-31
祥源广场 黄天宝先生预约验房 3-31
政务区天鹅湖 王玉美女士预约验房 3-31
国贸天琴湾 刘桂华先生预约验房 3-29
和昌都汇华郡 胡女士预约验房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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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天琴湾 叶学松先生预约验房 3-25
国贸天琴湾 丁先生先生预约验房 3-24
国贸天琴湾 王锦标先生预约验房 3-22
国贸天琴湾 刘春芳女士预约验房 3-20
国贸天琴湾 周雅女士预约验房 3-20
辰龙紫荆 柳先生预约验房 3-10
北城世纪城 潘春花女士预约验房 3-9
西城山水居 陈璞女士预约验房 3-6
合肥橡树湾 沈伟先生预约验房 2-28
金宏豪庭 陈佳女士预约验房 2-14
中铁国际城 姚先生预约验房 2-14
北城世纪城 汪蕾俊先生预约验房 2-8
合肥橡树湾 沈伟先生预约验房 1-27
金宏豪庭 汪女士预约验房 1-23
大富绿洲 刘昆先生预约验房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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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矿和平盛世 吴先生预约验房 1-15
华地紫园 张梅女士预约验房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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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珑湾广视花 林小姐女士预约验房 1-7
乔治庄园 刘先生预约验房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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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滨湖名邸 黄健先生预约验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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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原山 王健先生预约验房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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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云帆验房→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贰)
日期:2010年1月27日 浏览[2527]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有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买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事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受权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待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及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的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答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 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
  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 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赠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去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赁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提。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的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动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得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直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条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宜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门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人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
  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有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入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入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化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入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
  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在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化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有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验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有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障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受手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相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
  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而促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必要费用。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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